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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公司的業(yè)務交流款項??v觀本案在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yè)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yè)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shù)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nèi)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jù)。故此中院認為。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長寧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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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陳x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陳x的全部一審訴請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唐xx有規(guī)律地向陳x按月還款共計23個月,每個月均為幣(以下幣種均為幣)2,000元,并在還款時備注為“利息”或“還款”,可明顯反映唐xx是在支付利息,再結合唐xx、陳x雙方之間關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唐xx與陳x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合意,即由陳x向唐xx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計算。二、唐xx在一審中辯稱其每月支付的2,000元是股息,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認定唐xx每月支付給陳x的2,000元為股息,將轉賬備注“利息”在本案中做擴大性解釋,而未讓唐xx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唐xx辯稱該些備注為利息的轉款是股息,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所謂股息,要由公司的股東做出決議后再行支付,且非由唐xx個人支付給陳x,而應由公司支付給陳x。同時,如果為股息,也不可能每月均支付,更不可能每月固定為2,000元。唐xx辯稱,一、陳x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與唐xx之間達成了民間借貸的合意。浦東新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事務所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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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yè)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yè)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shù)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nèi)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只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資金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jù)。故此中院認為,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更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

    不宜作狹義的借款利息的解釋,湯某辯稱系投資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難以認定是哪筆錢款,按多少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法院綜合認為,對程某主張借款的基本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湯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故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程某要求湯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因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一審敗訴,導致一審法院認為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沒有認定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而判決原告敗訴。三、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經(jīng)濟律師吳劍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訴,由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中級法院裁判的主要觀點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被告湯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公司的業(yè)務交流款項。縱觀本案在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經(jīng)濟律師可以為客戶起草各種經(jīng)濟法律文件,如合同、協(xié)議、投資協(xié)議書等,確保文書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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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況合作雙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資醫(yī)療項目,投資項目共計240萬元,投資人出資,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資,雙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資份額。因為投資雙方關系較為緊密,在合伙之初沒有簽署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而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進行合伙合作。合伙開始不到一年時間,因為合伙項目還在市場開拓早期,按項目投資規(guī)律,項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開始是處于虧損狀態(tài),投資方看到虧損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資,不承擔任何虧損,管理人及公司則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種理由與借口影響合伙體的正常經(jīng)營,甚至是擾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未經(jīng)清算審計先付退回了100萬元。之后投資人作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公司及管理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后,以公司為反訴原告提出了反訴,要求依據(jù)合伙合同進行司法審計清算資產(chǎn)結余,要求投資人向公司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55萬元。二、一審法院審理要點原告起訴要求返還合伙投資款,被告反訴要求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反訴,在同一個案件一并處理本訴與反訴,并根據(jù)司法審計的合伙體資產(chǎn)結余作出退伙與結算投資款余額的民事判決。經(jīng)濟律師可以代替客戶解決與經(jīng)濟相關的法律糾紛,如合同糾紛、商業(yè)訴訟等。浙江買房買賣經(jīng)濟糾紛律師

一些重大的經(jīng)濟糾紛可能不光影響當事人的利益,也會對社會經(jīng)濟秩序、品牌聲譽等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長寧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電話

    法律焦點問題1、一審敗訴之后,很多當事人會選擇上訴二審,在二審程序中如何爭取有利自己的二審判決,是上訴人在二審中面臨的法律問題。2、二審法律改判一審法院判決的基本法律依據(jù)是《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百七十條一共有四項,其中一項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三項是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從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層面分析,二審法院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法律依據(jù)多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法律依據(jù)。3、但客觀現(xiàn)實是,在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基本上占了絕大多數(shù)案件,也就是說上訴人啟動的二審程序基本上是以繼續(xù)敗訴的方式結束。這是為什么呢?4、上海合同律師吳劍勇認為,大部分案件經(jīng)過一審程序,因為我們對我們法官的培養(yǎng)、及絕大部分的法官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裁判的責任與義務,大部分案件的判決結果應該說是公平正確的,既然一審法院大部分案件所做出的判決結果是正確,基于我們相同的法律體系及法院系統(tǒng),二審法院對這些裁判正確的案件,當然也應該是繼續(xù)維持原判而駁回上訴。4、但不可否認,仍然有少部分案件,因為一審法官對法律及證據(jù)的不同理解,或者可能基于其他各種原因。確實對案件作出偏差甚至作出錯誤的判決。長寧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