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yè)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yè)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shù)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只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資金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jù)。故此中院認為,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更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吳劍勇律師,精通各類經濟案件法律程序。虹口區(qū)經濟糾紛律師費標準
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jù)、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之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jù)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更終得到了合法的wei權,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只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賬行為,在無借條等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法院難以甄別每筆錢款的性質。銀行流水中關于利息的備注,鑒于雙方之間有商業(yè)投資合作行為。浙江工程糾紛經濟糾紛律師吳劍勇,合同律師,讓您的合同更加完善。
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并直接依法改判為被告湯某向原告程某歸還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為標準的利息。四、吳劍勇律師建議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接手本案之后,經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在上訴二審程序的把關把控,在沒有借條、借據(jù)等書面借款憑證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審查本案其他各類間接證據(jù),結合雙方的陳述意見,終是依法撤消了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依法改判被告全額返還借款及利息,給了原告一個公正的判決(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沒有讓被告出具借款憑證的教訓是值得大家注意與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為原告沒有借款憑證,再加上訴訟雙方之間存在高達百萬元級別的往來,所以導致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雖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終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請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贏一審判決的勝訴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審判決敗訴,要期望二審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較低的。而且訴訟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師費及上訴費的經濟成本,還有時間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贏一審勝訴是所有訴訟案件的關鍵所在。
綜上所述,陳x的上訴請求,可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處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二、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歸還借款本金幣200,000元;三、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支付利息,以本金幣2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減半收取幣2,150元,由唐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由唐x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汪毅審判員:黃亮審判員:鄭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書記員:孫潔律師代理詞本人吳劍勇律師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指派,及原告陳x的委托,擔任原告的代理人。經過開庭審理,現(xiàn)就本案提供書面代理意見如下:一、關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將20萬元馬上一次性還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沒有否認存在20萬元借款的事實。吳劍勇律師,擅長解決各類經濟法律問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5年3月5日,陳x轉賬給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陳x轉賬給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轉賬給陳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陳x轉賬給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兩筆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號中備注外,唐xx每月轉賬給陳x2,000元,共計23筆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轉賬客戶摘要中,唐xx備注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間,除上述轉賬往來,陳x另轉賬給唐xx十三筆,每筆金額從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計金額847,821元;唐xx另轉賬給陳x十七筆,每筆金額從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計金額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間,唐xx通過支付寶向陳x轉賬二十五筆。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間,唐xx通過微信向陳x轉賬十九筆。三、根據(jù)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陳x、唐xx均為福建龍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谷公司”)的股東,其中陳x作為股東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時間是2014年8月22日,實繳出資352,900元。吳劍勇律師,專注于經濟案件,為您的利益護航。虹口區(qū)經濟糾紛律師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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